第一条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选用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财政投资评审任务,为加强评审经费管理,规范评审付费行为,依据《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内财建[2010]544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委托财政评审事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向聘用专家和专业人员支付评审费用, 聘用人员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中心不得收取项目建设单位任何费用。
第三条 财政投资付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基本付费额付费;
2、工日计酬额付费。
第四条 聘用评审人员付酬范围: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的复审;
(四)国有资产评估及审核;
(五)其他财政评审有关事项。
第五条 评审付费数额按照评审业务量和评审质量确定。评审付费依据《巴彦淖尔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计算。
第六条 评审中心从专家库中聘用的专家,双方以工日费或以基本付费额为基础协商确定评审报酬。
概、预、结、决算评审项目聘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付酬按照职称等级按日计算。
财政专项资金评审检查付酬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核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食宿补助:400元/天、人;
交通补助:100元/天、人;
检查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或项目财政投资额、项目类别及项目个数等综合因素核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个数确定,每个补助5000-10000元;汇总费用每个专项资金项目补助10000-20000元。
第七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可聘请高级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参会专家付酬,根据专家技术职称等级,按每人每天500-800元标准及相应职称付酬。
第八条 投资额不易确定或根据投资额计算付费额度比较困难的评审业务,项目单位存在明显恶意虚报或假报的评审业务,因工作需要从市外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的评审业务,具体付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关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长聘人员加班问题。因工作任务紧、对接性强,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休息日需加班的,经请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同意后加班工作,并在工作日志中记载,长聘人员加班付酬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上述规定的评审付酬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协商确定,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标准的十个百分点。需要浮动付酬标准的评审项目,经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经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费用根据评审项目完成质量(参照复核结果)、评审人员工作表现(参照评审组长打分情况)、评审组长对评审结论稽核后无异议,确定是否支付及支付额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巴彦淖尔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专家计酬标准
巴彦淖尔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专家计酬标准 |